电银信息电子支付服务协议(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POS机免费办理申请
本文目录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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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的内容有些什么?急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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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开通网上支付签约协议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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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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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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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什么协议是用于开放网络进行信用卡电子支付的安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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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银行怎么开通网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的内容有些什么?急急急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规范双方行为,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个人客户(以下简称“甲方”)使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电子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服务,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电子银行:乙方建立的借助于因特网技术、电话等电子设备渠道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和金融交易服务的网络自动服务系统。
2.Ukey数字证书:指存放在USB KEY物理介质的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上银行敏感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3.动态口令:又称动态密码,是在客户登录时依据客户私人身份信息并引入不确定因素产生随机变化的口令,使客户每次使用的密码具有动态变化性和不可预知性。
4.电子银行交易指令:指客户以签约账(卡)号、用户名、Ukey数字证书或动态口令以及相应密码,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投资理财和网上支付等请求。
5.卡折合一户:卡折合一户签约电子银行且选择关联凭证的,卡或折在网银具有同等的功能及限额,客户卡或折变更时,电子银行自动更新账(卡)号,并与原卡或折功能一致。
第二条电子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1.网上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银行网站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自助开通网上银行,成为网上注册的网银客户。网上注册的网银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挂失等服务。
甲方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柜台注册,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成为柜面注册的网银客户。柜面注册的网银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挂失、账户管理、转账汇款、网上支付、投资理财、外汇交易、贷款业务等服务。电话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95580客户服务电话登记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自助开通电话银行,成为电话银行自助注册客户。自助注册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咨询、投诉、建议、挂失等服务。
甲方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柜台注册,成为电话银行柜台注册客户。电话银行将根据甲方的选择开通各项业务服务,如转账汇款、投资理财、缴费充值以及账户查询、咨询、投诉、建议等信息服务。柜台注册客户可申请开通或变更其他电话银行所提供的功能。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主要权利
1.甲方使用乙方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必须拥有乙方的留密凭证(本币个人结算账户、外币一本通、借记卡或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注册签约成为个人网上银行客户;甲方使用电话银行服务,必须拥有乙方的本币个人结算账户、外币一本通、借记卡,在银行柜台签约成为电话银行客户。甲方自愿申请注册成为乙方电子银行客户,接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子银行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并遵守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和业务规定,经乙方审核通过同意后,有权根据注册项目享受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2.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可拨打乙方客服电话“95580”、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主要义务
1.网上银行判别注册客户合法性身份和确认交易有效性的标识是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电话银行判别注册客户合法性身份和确认交易有效性的标识是客户号和相应密码。甲方应妥善保管客户号、客户证书、相应的密码以及电子银行注册账户账号、银行卡号及其密码,如因保管不当、密码泄露等造成风险损失或纠纷,由甲方自行负责。凡通过电子银行客户号、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实现的交易,均视作甲方本人所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甲方应完全了解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是乙方应用电子通讯方式提供的金融服务,甲方通过电子通讯方式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可能会出现信息传送中断、停顿、延误、传送数据错误或存在一定的时差等情况,一切在乙方控制以外有关通讯设备故障引致的消息谬误或讯息未能适时传达,乙方不负赔偿责任。因上述情况造成电子银行服务未被送达无法办理或者被取消、暂停或终止,甲方应自行采取其它途径完成相关交易。
3.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
4.甲方必须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银行卡号、存折账号、动态口令及客户数字证书等信息,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电子银行交易负责。电子证书和密码丢失或遗忘,应立即通知银行,并办理更换手续。如未及时办理,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5.甲方不慎将电子令牌、Ukey遗失,须立即登录个人网上银行进行凭证挂失,甲方承担挂失前产生的一切后果。
6.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功能申请、业务功能变更、网银服务暂停、网银恢复服务、账户注销、客户注销等交易,均应按乙方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7.甲方的交易情况,均以乙方系统记录的资料为准,双方均承认乙方电脑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8.甲方利用网上银行进行网上支付、外汇、国债、基金、理财等交易应同意与乙方在网上签署网上银行投资服务协议等相关协议。甲方应充分认识到投资类业务的风险,并对其网上银行投资类交易活动产生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主要权利
1.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因乙方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而引起的服务取消、暂停或者客户账号、服务内容、项目、方式等变化,乙方将通过适当方式提前3天发出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升级、改造期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电子银行,所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免责。
2.乙方有权以公告方式修改本协议条款和章程、相关业务规定、业务规则,不再逐一通知客户,甲方如拒绝此修改,应在公告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注销乙方电子银行服务,若甲方于生效日期后仍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即视为接纳相关修改。如果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主要义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发送的有效电子指令,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已提交的业务请求,并及时向甲方返回业务处理信息,但对于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电子指令信息不完整或信息内容有误;
2)甲方账户可用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或此操作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5)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等)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设备故障、通讯线路故障及断电、停电、病毒爆发或交易中偶发因素产生的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等因素)。
2.乙方有权规定并调整电子银行相关服务的单笔交易金额及每日累计交易金额。
3.凭证(矩阵卡、电子令牌、UKey)的使用次数或年限会在个人网上银行自动提醒,(以柜面签约时间为准)如果因甲方未及时更换凭证而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账户信息等资料保密,但以下情况除外:
1)经客户同意或授权的;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司法、行政机构等有权机构要求的;
3)出于公共利益的;
5.甲方通过乙方个人电子银行办理账户挂失手续视同临时挂失,乙方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在临时挂失后需在5日内(含5日)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正式书面挂失手续,临时挂失5日后挂失自动失效。
6.为方便甲方的电子银行交易,乙方从第三方获取一些金融信息,并通过乙方网站和网上银行系统提供给甲方,但对从第三方获取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乙方不承担责任。
7.乙方有权对本行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登录网址进行变更,乙方将通过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五条 免责条款
乙方应当保障电子银行系统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控制设施设备的安全,对电子银行的重要设施设备和数据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在乙方履行上述合理义务前提下,因设备故障、通讯线路故障及断电、停电、病毒爆发或交易中偶发因素产生的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等因素,及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时,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费用
乙方有权制定、调整和修改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周期,甲方须按乙方制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应的服务费用、身份认证工具费用、汇划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乙方上述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周期的调整和修改将通过适当方式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七条 差错处理
甲方在确信本人电子银行交易指令错误发生后3 个工作日内到网点办理错账查询或致电95580转人工反映,明确说明发生的可能原因、有关账号和交易金额等情况。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调查结果并做出解释。如乙方认为错误确已发生并系乙方原因,应在告知甲方调查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对错误加以纠正。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个人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终止与中止
1.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书面销户手续之后下一个乙方工作日起终止。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法律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2. 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开立电子银行服务的卡(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卡(账户)因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卡(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3.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4.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30 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开通网上支付签约协议是什么意思
开通网上银行。
如果您已经在我行柜台开通了中行网银,您可在网上银行自助开通“协议支付”服务。
协议支付开通步骤为:
1.登录网银,进入电子支付--协议支付菜单使用协议支付服务,选择“协议支付”中的“协议支付签约”,选择需要签约的商户并阅读协议。
2.网银将回显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需要您选择要绑定的支付账户并输入“商户端账户”及“客户自设的日累计限额”信息。
3.确认签约信息并输入动态口令/CA证书进行校验。
[img]关于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的服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五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二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
第五十三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第五十四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
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第六十条 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十一条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物流网络建设,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
第六十七条 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
第六十八条 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第六十九条 国家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
第七十条 国家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服务。
第七十一条 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第七十二条 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三条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八十七条 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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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有哪些
一、正面回答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1、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2、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3、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 3 年的交易记录;
4、因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详情分析
互联网支付服务合同的框架下,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主要为以互联网支付数据处理义务为主给付义务的支付服务义务群,包括互联网支付数据维护义务、支付数据信息传输义务、支付数据的保留与删除义务以及支付环境安全保障义务等。
三、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的特征
相较于传统转账、汇款等支付方式,互联网支付有其显著的优势,尤其在电子商务领域,这种优势体现在其对支付模式的创新。以贝宝和支付宝为例,使用这两者,支付处理过程类似。贝宝和支付宝首先接受消费者的支付指令,然后将根据支付指令资金转移给商家,并收取一定的费用。
什么协议是用于开放网络进行信用卡电子支付的安全协议
安全电子交易协议 (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简称SET协议),是基于信用卡在线支付的电于商务安全协议,它是由VISA和MasterCard两大信用卡公司于1997年5月联合推出的规范。SET主要是为了解决用户、商家和银行之间通过信用卡支付的交易而设计的,以保证支付命令的机密、支付过程的完整、商户及持卡人的合法身份,以及可操作性。SET通过制定标准和采用各种密码技术手段,解决了当时困扰电子商务发展的安全问题。
SET是在开放网络环境中的卡支付安全协议,它采用公钥密码体制(PKI)和X.509电子证书标准,通过相应软件、电子证书、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能在电子交易环节上提供更大的信任度、更完整的交易信息、更高的安全性和更少受欺诈的可能性。SET协议用以支持B-C这种类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即消费者持卡在网上购物与交易的模式。
SET协议的功能
SET协议是信用卡在因特网上进行支付的一种开放式安全协议和格式。解决持卡人、商家和银行之间通过信用卡来进行网上支付的交易,旨在保证支付命令的机密性、支付过程的完整性、商家以及持卡人身份的合法性以及可操作性。
SET协议采用的加密和认证技术
SET使用多种密钥技术来达到安全交易的要求,其中对称密钥技术、公钥加密技术和Hash算法是其核心。综合应用以上三种技术产生了数字签名、数字信封、数字证书等加密与认证技术。
SET标准的应用与局限性
SET 1.0版自1997年推出以来推广应用较慢,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最大的挑战在于定期进行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极少,原因主要是SET协议为了保证安全性而牺牲了简便性、操作过于复杂、成本较高、具有较大竞争力的SSL协议的广泛应用以及部分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了持卡人承担较低的信用卡风险等。SET协议提供了多层次安全保障,复杂程度显著增加;这些安全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交易的复杂性。
另外,SET协议目前只局限于银行卡的网上支付,对其他方式的支付没有给出很好的解决方案。SET协议只支持B2C模式的电子商务,而不支持目前最具有前途和影响力的B2B电子商务交易。
SET由于其高度的安全性和规范性,使其逐步发展成为目前安全电子支付的国际标准。由于SSL协议的成本低、速度快、使用简单,对现有网络系统不需进行大的修改,因而目前取得了广泛的应用。但随着电子商务规模的扩大,网络欺诈的风险性也在提高,在未来的电子商务中SET协议将会逐步占据主导地位。
中国银行怎么开通网银
目前个人网上银行暂不支持在线自助注册。您可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zheng
件、手机(开通时将现场发送确认短信)及一张状态正常的银行卡(包括中银系列产品及长城系列产品)/存折(普通活期、活期一本通、定期一本通),亲临中行网点申请个人网上银行。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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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pos机手续费越来越高(pos机刷卡手续费怎么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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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卡风控后一天能刷多少钱(欠20万信用卡卡奴自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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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6000手续费多少(6000刷卡手续费38费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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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pos机怎么弄(私人pos机需要什么条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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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付通刷5000手续费120多(盛付通首刷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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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卡拉显示正常卡密码不符(拉卡拉密码设置显示太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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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银信pos机靠谱吗(瑞银信pos正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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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免费办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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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的内容有些什么?急急急急!!!!
- 2、请开通网上支付签约协议是什么意思
- 3、关于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的服务?
- 4、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有哪些
- 5、什么协议是用于开放网络进行信用卡电子支付的安全协议
- 6、中国银行怎么开通网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的内容有些什么?急急急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规范双方行为,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个人客户(以下简称“甲方”)使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电子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服务,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电子银行:乙方建立的借助于因特网技术、电话等电子设备渠道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和金融交易服务的网络自动服务系统。
2.Ukey数字证书:指存放在USB KEY物理介质的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上银行敏感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3.动态口令:又称动态密码,是在客户登录时依据客户私人身份信息并引入不确定因素产生随机变化的口令,使客户每次使用的密码具有动态变化性和不可预知性。
4.电子银行交易指令:指客户以签约账(卡)号、用户名、Ukey数字证书或动态口令以及相应密码,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乙方发出的查询、转账、投资理财和网上支付等请求。
5.卡折合一户:卡折合一户签约电子银行且选择关联凭证的,卡或折在网银具有同等的功能及限额,客户卡或折变更时,电子银行自动更新账(卡)号,并与原卡或折功能一致。
第二条电子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1.网上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银行网站登记甲方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自助开通网上银行,成为网上注册的网银客户。网上注册的网银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挂失等服务。
甲方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柜台注册,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成为柜面注册的网银客户。柜面注册的网银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挂失、账户管理、转账汇款、网上支付、投资理财、外汇交易、贷款业务等服务。电话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95580客户服务电话登记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自助开通电话银行,成为电话银行自助注册客户。自助注册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咨询、投诉、建议、挂失等服务。
甲方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柜台注册,成为电话银行柜台注册客户。电话银行将根据甲方的选择开通各项业务服务,如转账汇款、投资理财、缴费充值以及账户查询、咨询、投诉、建议等信息服务。柜台注册客户可申请开通或变更其他电话银行所提供的功能。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主要权利
1.甲方使用乙方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必须拥有乙方的留密凭证(本币个人结算账户、外币一本通、借记卡或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注册签约成为个人网上银行客户;甲方使用电话银行服务,必须拥有乙方的本币个人结算账户、外币一本通、借记卡,在银行柜台签约成为电话银行客户。甲方自愿申请注册成为乙方电子银行客户,接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子银行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并遵守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和业务规定,经乙方审核通过同意后,有权根据注册项目享受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2.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可拨打乙方客服电话“95580”、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主要义务
1.网上银行判别注册客户合法性身份和确认交易有效性的标识是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电话银行判别注册客户合法性身份和确认交易有效性的标识是客户号和相应密码。甲方应妥善保管客户号、客户证书、相应的密码以及电子银行注册账户账号、银行卡号及其密码,如因保管不当、密码泄露等造成风险损失或纠纷,由甲方自行负责。凡通过电子银行客户号、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实现的交易,均视作甲方本人所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甲方应完全了解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是乙方应用电子通讯方式提供的金融服务,甲方通过电子通讯方式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可能会出现信息传送中断、停顿、延误、传送数据错误或存在一定的时差等情况,一切在乙方控制以外有关通讯设备故障引致的消息谬误或讯息未能适时传达,乙方不负赔偿责任。因上述情况造成电子银行服务未被送达无法办理或者被取消、暂停或终止,甲方应自行采取其它途径完成相关交易。
3.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
4.甲方必须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银行卡号、存折账号、动态口令及客户数字证书等信息,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电子银行交易负责。电子证书和密码丢失或遗忘,应立即通知银行,并办理更换手续。如未及时办理,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5.甲方不慎将电子令牌、Ukey遗失,须立即登录个人网上银行进行凭证挂失,甲方承担挂失前产生的一切后果。
6.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功能申请、业务功能变更、网银服务暂停、网银恢复服务、账户注销、客户注销等交易,均应按乙方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7.甲方的交易情况,均以乙方系统记录的资料为准,双方均承认乙方电脑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8.甲方利用网上银行进行网上支付、外汇、国债、基金、理财等交易应同意与乙方在网上签署网上银行投资服务协议等相关协议。甲方应充分认识到投资类业务的风险,并对其网上银行投资类交易活动产生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主要权利
1.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因乙方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而引起的服务取消、暂停或者客户账号、服务内容、项目、方式等变化,乙方将通过适当方式提前3天发出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升级、改造期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电子银行,所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免责。
2.乙方有权以公告方式修改本协议条款和章程、相关业务规定、业务规则,不再逐一通知客户,甲方如拒绝此修改,应在公告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注销乙方电子银行服务,若甲方于生效日期后仍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即视为接纳相关修改。如果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主要义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发送的有效电子指令,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已提交的业务请求,并及时向甲方返回业务处理信息,但对于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电子指令信息不完整或信息内容有误;
2)甲方账户可用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或此操作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5)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等)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设备故障、通讯线路故障及断电、停电、病毒爆发或交易中偶发因素产生的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等因素)。
2.乙方有权规定并调整电子银行相关服务的单笔交易金额及每日累计交易金额。
3.凭证(矩阵卡、电子令牌、UKey)的使用次数或年限会在个人网上银行自动提醒,(以柜面签约时间为准)如果因甲方未及时更换凭证而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账户信息等资料保密,但以下情况除外:
1)经客户同意或授权的;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司法、行政机构等有权机构要求的;
3)出于公共利益的;
5.甲方通过乙方个人电子银行办理账户挂失手续视同临时挂失,乙方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在临时挂失后需在5日内(含5日)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正式书面挂失手续,临时挂失5日后挂失自动失效。
6.为方便甲方的电子银行交易,乙方从第三方获取一些金融信息,并通过乙方网站和网上银行系统提供给甲方,但对从第三方获取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乙方不承担责任。
7.乙方有权对本行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登录网址进行变更,乙方将通过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五条 免责条款
乙方应当保障电子银行系统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控制设施设备的安全,对电子银行的重要设施设备和数据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在乙方履行上述合理义务前提下,因设备故障、通讯线路故障及断电、停电、病毒爆发或交易中偶发因素产生的不可预测、不可控制等因素,及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时,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费用
乙方有权制定、调整和修改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周期,甲方须按乙方制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应的服务费用、身份认证工具费用、汇划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乙方上述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周期的调整和修改将通过适当方式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七条 差错处理
甲方在确信本人电子银行交易指令错误发生后3 个工作日内到网点办理错账查询或致电95580转人工反映,明确说明发生的可能原因、有关账号和交易金额等情况。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调查结果并做出解释。如乙方认为错误确已发生并系乙方原因,应在告知甲方调查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对错误加以纠正。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个人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终止与中止
1.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书面销户手续之后下一个乙方工作日起终止。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法律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2. 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开立电子银行服务的卡(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卡(账户)因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卡(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3.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4.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30 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开通网上支付签约协议是什么意思
开通网上银行。
如果您已经在我行柜台开通了中行网银,您可在网上银行自助开通“协议支付”服务。
协议支付开通步骤为:
1.登录网银,进入电子支付--协议支付菜单使用协议支付服务,选择“协议支付”中的“协议支付签约”,选择需要签约的商户并阅读协议。
2.网银将回显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需要您选择要绑定的支付账户并输入“商户端账户”及“客户自设的日累计限额”信息。
3.确认签约信息并输入动态口令/CA证书进行校验。
[img]关于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的服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五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二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
第五十三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第五十四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
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
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第六十条 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十一条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第五章 电子商务促进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物流网络建设,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
第六十七条 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
第六十八条 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第六十九条 国家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
第七十条 国家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服务。
第七十一条 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第七十二条 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三条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八十七条 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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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有哪些
一、正面回答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1、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2、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3、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 3 年的交易记录;
4、因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详情分析
互联网支付服务合同的框架下,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主要为以互联网支付数据处理义务为主给付义务的支付服务义务群,包括互联网支付数据维护义务、支付数据信息传输义务、支付数据的保留与删除义务以及支付环境安全保障义务等。
三、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的特征
相较于传统转账、汇款等支付方式,互联网支付有其显著的优势,尤其在电子商务领域,这种优势体现在其对支付模式的创新。以贝宝和支付宝为例,使用这两者,支付处理过程类似。贝宝和支付宝首先接受消费者的支付指令,然后将根据支付指令资金转移给商家,并收取一定的费用。
什么协议是用于开放网络进行信用卡电子支付的安全协议
安全电子交易协议 (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简称SET协议),是基于信用卡在线支付的电于商务安全协议,它是由VISA和MasterCard两大信用卡公司于1997年5月联合推出的规范。SET主要是为了解决用户、商家和银行之间通过信用卡支付的交易而设计的,以保证支付命令的机密、支付过程的完整、商户及持卡人的合法身份,以及可操作性。SET通过制定标准和采用各种密码技术手段,解决了当时困扰电子商务发展的安全问题。
SET是在开放网络环境中的卡支付安全协议,它采用公钥密码体制(PKI)和X.509电子证书标准,通过相应软件、电子证书、数字签名和加密技术能在电子交易环节上提供更大的信任度、更完整的交易信息、更高的安全性和更少受欺诈的可能性。SET协议用以支持B-C这种类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即消费者持卡在网上购物与交易的模式。
SET协议的功能
SET协议是信用卡在因特网上进行支付的一种开放式安全协议和格式。解决持卡人、商家和银行之间通过信用卡来进行网上支付的交易,旨在保证支付命令的机密性、支付过程的完整性、商家以及持卡人身份的合法性以及可操作性。
SET协议采用的加密和认证技术
SET使用多种密钥技术来达到安全交易的要求,其中对称密钥技术、公钥加密技术和Hash算法是其核心。综合应用以上三种技术产生了数字签名、数字信封、数字证书等加密与认证技术。
SET标准的应用与局限性
SET 1.0版自1997年推出以来推广应用较慢,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最大的挑战在于定期进行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极少,原因主要是SET协议为了保证安全性而牺牲了简便性、操作过于复杂、成本较高、具有较大竞争力的SSL协议的广泛应用以及部分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了持卡人承担较低的信用卡风险等。SET协议提供了多层次安全保障,复杂程度显著增加;这些安全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交易的复杂性。
另外,SET协议目前只局限于银行卡的网上支付,对其他方式的支付没有给出很好的解决方案。SET协议只支持B2C模式的电子商务,而不支持目前最具有前途和影响力的B2B电子商务交易。
SET由于其高度的安全性和规范性,使其逐步发展成为目前安全电子支付的国际标准。由于SSL协议的成本低、速度快、使用简单,对现有网络系统不需进行大的修改,因而目前取得了广泛的应用。但随着电子商务规模的扩大,网络欺诈的风险性也在提高,在未来的电子商务中SET协议将会逐步占据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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